摘 要:苗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自发形成了独特的婚姻习俗。近代以来,由于苗族、汉族之间交往和接触的日益频繁,苗族婚姻习俗受汉族的影响,在某些方面有所变化,但其民族特点依然十分突出。笔者对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婚姻的习俗作出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对该地苗族的婚姻习惯有了大致的了解,本文试对该地苗族独特的婚姻习惯规则作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苗族婚姻习惯法 结婚规则 离婚习惯 重婚犯罪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位于贵州东北角,北与四川酉阳、重庆秀山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毗邻,东与湖南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接壤,西南与本省的沿河、印江、江口、铜仁等县连界,而作为其主要构成民族成分的苗族,主要定居在腊尔山脉、梵净山下的松江河畔,集中于正大乡、盘信镇、牛郎镇、长兴镇、沙坝乡、蓼皋镇。该县经济发展相当落后,交通十分偏僻,与外界交往较少,因而受汉化的程度较轻,传统的婚姻习俗也较为浓厚。笔者在盘信镇杨柳村、长兴镇地堡村等地调查期间,对松桃县苗族的婚姻习惯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九八五年,松桃县出台了婚姻法变通条例,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作了部分变通规定,这部自治条例颁布布实施了将近二十年,于二00二年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废止。该自治条例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男女早婚的特点,将男女结婚的年龄各自提前两岁,即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但由于苗族婚姻有其特殊性,尽管废除了该变通条例,然而一些偏远地区的青年男女认为谈恋爱是法律“管不着”的家务事,因而,认识其独立于国家婚姻法之外的婚姻习惯法及其特点,对于更好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恋爱规则
贵州省松桃县苗族青年男女之间的恋爱,最重于情义。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初次相见,虽各表出相爱之情,但实际上并未倾心。至少要经过若干次接触后,双方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肯赠物为凭,约为友好。其中,唱情歌是该地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主要方式。苗族青年男女之间通过公开的社交活动结识后,往往采用对唱山歌的形式来沟通思想和增进相互的了解。对歌开始时,一般都是些公式化的套歌,如见面歌等。等唱到意欲攀结,相交成伴侣的歌以后,女方就要唱盘查歌,盘查男方是否已有朋友或家室。歌词一般比较委婉,饶有风,经过盘查,如对方确无家室朋友,才表示同意对方的请求。但双方还得找有厨房的寨老或族长为他们作担保,女方这才正式答允对方的请求。这时女方唱:“我答应了你的请求,我们成了伴侣。往后我的活路你帮忙,你的鞋脚破了我来缝补。”然后,双方还要唱表达自己得到户伴后的喜悦和幸福的歌,如男唱“从今后,我砍柴来你织布,我梨田来你喂牛,有你在,我早出晚归不觉苦”“一个粑粑两边瓣,一个李子分两口,才见得恩爱夫妻情意稠”。然后女方唱“洗脸我帮你倒残水,赶场我帮你缝新衣,莫让人笑话我这为妻的”“回娘家你我双双儿去,让大家都来看看新郎婿,真羡慕我今生有幸好福气!”并用歌词表示要把双方所唱的歌拴在一些不朽的物件上,如传说中的梭罗树或一些名山名城上,以示地久天长,忠贞不渝。
从苗族青年男女以山歌为媒介的恋爱过程和山歌所表达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她)们之间的恋爱是非常慎重的、严肃的。至于歌词的内容,那是很广泛的,得视歌者的语言词汇和生活积累以及感情的进展情况而定。
二、结婚规则。
(一)舅表优先。贵州松桃苗族亲戚关系中,以舅家关系最为密切,外甥对舅家极为尊敬。舅家在祭祀等活动中,享有特殊待遇,还有娶外甥女为媳妇之优先权利。关于松桃苗族婚姻,厅志上有如下一段记载:“婚姻用媒妁,名曰“牙郎”,先议定财礼。嫁娶,“牙郎”明议送到女家,女家受之,名曰“接财礼“。至日,女家姊妹等送女归男家,不揖不跪,即登大铺与新婿对坐。苗喃喃臻祝,授以饭,男女对食,亦庶几共牢遗意。间有新妇不愿,奔回本家者。”这段文字谈到了苗族在婚嫁中,有的会出现”奔回本家”的情况,但没有交待清楚。在笔者调查中有以下两个情节,有助于对苗族婚事习俗中舅表优先的了解:
1、舅权婚姻。贵州的另一些地方称为“回娘头”。在松桃县称为“奔回本家”。外甥女儿,为舅家当然的儿媳妇,如果舅家看上了外甥女,舅父母不必请媒人说合,就可以向女方家非正式地提出:“这个姑娘我要作媳妇”。女方父母不仅不能责怪舅家无礼,而且得信守诺言。这虽是一个非正式的婚妁,但它出于舅家之口,对外甥女的婚姻就具有一定的束缚力。当然,如果舅家最终要娶这个外甥女儿,还得通过媒妁的形式。不过,这种形式和财礼,可以视舅家的家境而定,女家不能像对外人那样苛求。如果舅家并没有正式请媒说合,仍然可以视为没有最后订婚,女家可把女儿与其它人订婚,但事前女家父母必须要征得舅家的同意,否则,女家是不能任意让女儿跟其他人订婚的。即使舅家原来没有口头婚妁,女家在为女儿订婚的时候,从礼仪上必须征得舅家的同意,否则,即是最大失礼。这就是通常说的娘亲舅大。在当地,苗族中常有这类舅权婚姻的诉讼,但社会上一般人对舅权婚姻,仍认为是无可非议的。然而这样一种婚姻制度是落后的,不合理的,所以也常常遭到男女青年反对,这就屡屡带来了“奔回本家”的事件发生。
2、“奔回本家”。苗族青年男女的社交是公开的。在社交中,互相爱悦也是自然之理。而舅权婚姻往往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它不过是过去的婚姻习惯的产物。男女青年对不合理的舅权婚姻进行反抗,理应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但是,由于舅权婚姻的传统压力,往往使那些同情儿女自由恋爱的父母爱莫能助。为儿女,对父母的难处也是谅解的,他(她)们知道不顺从舅权婚姻的压力,父母无法开脱责任,若违心顺从,自己又得不到美满婚姻。于是,想出一个变通的办法,先屈从出嫁,只要姑娘踏入舅家的门坎,习惯上就成了舅家的成员,而后丙由舅家“奔回本家”,或奔去自己心目中的对象家。这样,父母既可推脱责任,女儿也可以实现与心上人结成眷属的宿愿。所以即使发生这种“奔回本家”的事件,父母及社会并不过分苛责,很大一部分甚至是同情的。
后来,松桃县苗族人民在国家的普法教育下,思想认识逐步提高,国家颁布了现行婚姻法后,对男女青年自由婚姻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如今,“舅权婚姻”已渐成往事,大部分青年男女可以自由择偶了。但在调查采访过程中,一些偏远的苗家山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着这种落后的婚姻习惯。
(二)结婚自由。松桃苗族,实行一夫一妻制。订婚虽用媒妁,但对子女的意见是尊重的。经媒约议定,男方用鸡酒鞭炮到女家下聘礼,即算订婚。婚约有一定的束缚力,如果一方悔婚,经双方族长和寨老协商,悔婚一方赔偿财礼,婚约即算解除。应该说,松桃苗族的婚姻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由的。
该地苗家的结婚规则是:订婚男方达到一定年龄,双方父母通过媒证明协商,即可结婚。婚前男方应该送新娘一笔制装费和必要的银饰,如项圈、手镯、银围腰带之类物件,数量视家境而定。婚前一夜,出嫁的姑娘要从娘家的正房里搬出,隔离到谷仓或后屋檐下临时搭起的偏栅里过夜。姑娘从正屋出来时,必须撑开雨伞,从门坎里面地上摆着的一面筛子上走过去,表示把一切不吉祥的东西全部遮挡和筛除,使姑娘到男方家后万事如意。姑娘临时住的偏棚的门上,还要挂乌泡枝及茅草根各一束。乌泡表示祛邪,芭茅草的叶很锋利,表示割断姑娘对娘家的牵挂,安心到男家去成家立业。姑娘隔离的晚上,父母还要唱隔离歌,内容大多是惜别和教育女儿善待翁姑等。如:“大门栏边撑开伞,遮挡不吉祥的事物;筛子上面走过去,不顺意的事情全筛掉。”“休怪爹娘把你嫁,皇帝的女儿也嫁人;秧子不分不结籽,鸟儿离娘才能飞。”“侍奉公公像待爹,侍奉婆婆像待娘。舂米要把鸡群赶,挑水要爱惜水缸”等等。
姑娘出嫁时,由有亲族关系的姑、婶、姐妹等送亲至男家,而且必须要有新娘的弟兄陪同,途中如遇溪涧桥梁,送亲的弟兄要亲手搀扶新娘,表示对出嫁姐妹的尊重。途中新娘不坐轿,但要撑伞步行。新娘到男家后,不走正厅,只能从侧门进屋,男方举家老少必须回避。待新娘吃过仪饭(指新娘吃过结婚仪式的饭)后,新郎家人方能与新娘相见交谈。新娘在男家稍事休息后,要在男家就近处找一与男家不同姓氏的人家,由少数送亲姊妹护送新娘去那人家坐一会,吃一顿饭后再回男家来,苗语意称为“小回门”。送亲客在男家住一夜就回去了。三两天后,新郎新娘挑上礼物去女方家“回门”,结婚就算结束了。
另外,松桃苗族对寡妇再嫁或招赘上门,均无强制的约束规则,只是事前必须和族长或伯叔商量,以示尊重。
(三)同宗不婚。同宗的男女在苗族传统中是不能通婚的,否则被识为是乱伦。同宗不婚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外婚制,它禁止了同一血缘的群体婚配,在婚姻发展史上,无疑是一大进步。随着同汉族接触的增多,到近代许多苗族都采用了汉姓,因而也有用姓来辨别血亲关系的。至于同姓之间能否通婚,这要看他们是不是同宗。若同宗,则不能通婚,若不同宗,则可以通婚。如石姓与石姓,龙姓与龙姓,张姓与张姓,吴姓与吴姓可以通婚。以石姓而言,这一姓中有“禾瓜”与“禾卡”之分,“禾瓜”祀奉的祖先是椎牛,而“禾卡”礼奉的祖先是椎猪,亲室不同,因而可以通婚。再以龙姓而论,这一姓中有“禾边”(即大龙)与“禾列”(即小龙)之分,大龙水龙虽然都是龙姓,但宗室不同,因而可以通婚。
关于这一习惯法,有其历史渊源。在洪水泛滥之后,世上的人都淹死了,只剩下得陇、孟妹两人,为了繁衍子孙,得陇要与妹妹成婚,但妹妹不同意,提出高坡滚磨等不可能实惠的条件来阻拦,然而这些都没有难住得陇,在苗族的传说中那些看来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奇迹般地都被得陇实现了。妹妹无奈只得同哥哥结婚,婚后生了一个无手无脚的怪胎。得陇一气之下,把怪胎砍碎撒到野外,岂知这些砍碎的东西第二天居然都变成了人,于是大地又有了人类。
兄妹成婚的故事,反映了苗族在原始社会的蒙昧暑期曾经经历过血缘婚制度。而妹妹提出的种种不可能实现的结婚条件以及兄妹成婚后生出怪胎,却曲折地说明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苗族先民已意识到血亲婚配是有危害的,从而产生了阻止这种婚姻的观念。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
(四)姨表兄妹不婚。在贵州松桃苗族的习惯中,姐妹两人出嫁后,所生子女不能通婚。按照习惯,姐妹之夫无论同姓与异姓,都以兄弟相称,姐之夫称史,妹之夫称弟,他们所生子女间相互的称呼与亲生兄弟姐妹间的称呼完全相同。在他们看来,兄弟与姐妹即绝对禁止通婚,那么亲属关系与兄弟间的关系相同的姨表兄弟姐妹的通婚当然在禁止之列了。
三、离婚习俗及重婚犯罪。
离婚,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按习惯规定,谁先提出,谁就要向对方赔偿。贵州省松桃苗族的婚姻一般是比较牢固的,因为其婚姻缔结多是自主的,但也有离婚的情况,据调查,苗族离婚的原因一般有这样几种:1、作风不好提出离婚;2、草率结婚;3、未到婚龄结婚,生育后发生矛盾,提出离婚;4、不育提出离婚;5、重男轻女提出离婚等等。如果双方没有感情了,也可以提出离婚。离婚时,要请中证牙郎,订立退婚字据。如果是女方提出,那么女方就要赔出礼钱给男方的,如果是男方提出,那么男方就要赔出礼钱若干给女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异,那么彼此不赔,白纸一张,即便了事。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苗族男女认为“王法在远,蛮法在近”,多用“族规”“款约”进行处理。
而对于重婚犯罪,据笔者调查,在松桃县,苗族重婚的现象是非常少的。但也有,其特点是:一是男性重婚者居多;二是未经结婚登记手续,按民族习惯,请酒结婚后,又与他人重婚或女方婚后外出打工而重婚的多;三是重婚引起其他刑事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究其原因是:第一,经济文化落后,受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影响比较严重,婚姻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加上结婚不登记,无法律约束力,重婚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受传宗接代、重男轻女、无后为大、纳妾保根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不生育或不生男孩,就“绝了香火”,于是便出现妻子为丈夫上门求婚纳妾,或者男方主动纳妾,甚至找聋、哑、盲、痴、呆等残疾人重婚以生儿育女的现象。第二,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宣传贯彻执行不力,特别是偏远山区的群众,不知法,不懂法,认为重婚纳妾是法律管不着“家务事”,触犯了〈刑法〉、〈婚姻法〉不知罪,基层组织也认为重婚问题难管,害怕管,无须管,视而不见。第三,青年妇女为反抗包办、买卖、舅权婚姻,逃婚、搞婚另与心上人恋爱同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关系。因此,从苗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时,应采取法制教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纳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严格婚姻登记手续,增强青年男女的守法意识,避免重婚不知罪的现象发生。对〈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除情节特别严重,群众支持法办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外,对情节一般,通常不以犯罪论处,如男女自愿结为夫妻的,督促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以保护婚姻自由。
在笔者对贵州省松桃县苗族的调查采访中,有这样的一个案例,很好地印证了这些情况的事实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古丈村村民贺祥春因其妻龙季姐不能生育,于1980年将已婚的龙玉女带回家中同居。此后,贺渐疏远其妻,且对其有虐待行为,周围村民劝说其善待其妻,无用。后来,龙季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贺祥春以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龙玉女以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贺祥春劳改期间,龙玉女回娘家居住,并为贺生下一子。贺刑满释放后,龙玉女遂携子重回贺家,又与贺一起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龙季姐见此,即诉请法院与贺离异,龙玉女之夫石某亦诉于法院,要求以累犯从重处罚贺祥春,县法院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经反复研究,决定不以犯罪论处。
经调解,石某撤回起诉,并与龙玉女离婚,龙季姐亦与贺某离婚,贺与龙玉女补办了结婚手续。上述案例所涉及的苗族婚姻关系的处理中考虑到当地苗人以多子为“老天爷”的恩赐,视无后为祖宗无德,以至无子之家受人歧视。这也是当地重婚现象较为普遍的主要原因。在该案中,龙季驵对贺某的纳妾行为开始也并不反对,只是在贺某对自己有虐待行为后才行控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分析了本案每一具体位置处理的妥当性,这时,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与民族地区特殊性之间适当平衡就成为判断的基准之一。该案第一次处理时量刑甚重,似乎更多考虑法律的统一性,对特殊性照顾不够;第二次处理本应从严,但只作调解处理,又有迁就被告人累犯行为之虞,倚轻倚重,未尽妥当,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国家法律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的统一。
四、结语。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是解放后国家第一批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之一,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很多地方依然保留着“从俗不从法”的婚姻习俗,这时对新《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但其独特的与贵州其他地区苗族不同的婚姻习俗,将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资料:
①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婚姻家庭座谈会,1984年6月15日
② ②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掌批村婚姻习惯法研究》,2004年贵州省宪法、法理学交流论文
③ 《松桃苗族自治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1985年1月1日